(2016)豫05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光林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光林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732号罪犯黄光林,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8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光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10月3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光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林于2008年1月,伙同他人将四名女婴从云南省广南县运送到郑州市贩卖。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光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罪犯黄光林在本次减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光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