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帼诉被告刘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帼,刘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624号原告:张秀帼,男,汉族。被告:刘晔,男,汉族。原告张秀帼与被告刘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秀帼诉称,2015年12月,被告以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其债务为由,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北二道街龙华大厦扩建工程负一层车库内,强行将原告所有的宝马轿车开走,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均以万达公司欠其债务为由拒不返还。刘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户籍所在地为鹤岗市南山区,但已在鹤岗市工农区固定居住十年以上,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晔提供了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2014年2月24日、4月29日、2016年10月13日鹤岗诚基水电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交款凭证,证明其在鹤岗市工农区居住,其管辖权异议成立,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