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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唐友、李豪旭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友,高春明,聂荣亮,王伟,杨国亮,王国福,付正才,艾德鑫,李林,唐磊,唐晶晶,卢某,俸某,胡某,李豪旭,李廷宽,吴忠贵,吴思颖,普跃文,普进福,王真华,陈和光,付小兔,张学良,王龙卫,李安,官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友,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开远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月5日被释放。2016年2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春明(绰号黑四、小四),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远市。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16日减刑释放;2006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荣亮(绰号亮亮),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2015年5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县。2015年5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亮,男,1985年2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05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福,男,1995年1月1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5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正才,男,1995年8月6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5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德鑫,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远市。2006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绰号平头),男,1986年11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远市,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磊,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晶晶(绰号老花、花豹),男,1985年4月10日生,壮族,文盲,农民,住开远市。2009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豪旭(绰号光头),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远市。2002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28日减刑释放;2012年2月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廷宽(绰号小龙、李小龙),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2015年5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忠贵,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开远市。2015年5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思颖,男,1995年11月2日生,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远市。2015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普跃文,男,1993年7月27日生,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远市。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普进福(绰号憨豆),男,1996年11月3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月14日释放。2015年6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真华,男,1992年2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和光(绰号小胖),男,1996年1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5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小兔(绰号鸡丝),男,1988年4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0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学良,男,1995年4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龙卫,男,1996年7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5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安,男,1989年3月2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0年11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官伟龙,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达县(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俸某,男,傣族,1985年1月8日生,农民,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彝族,1994年6月26日生,农民,住开远市(系本案被害人)。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友、李豪旭、高春明、聂荣亮、李廷宽、王伟、杨国亮、吴忠贵、吴某、吴思颖、普跃文、王真华、陈和光、付小兔、张学良、王龙卫、王国福、付正才、艾德鑫、唐晶晶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普进福、唐磊、李林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安、官伟龙犯故意伤害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俸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云25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唐友、高春明、聂荣亮、王伟、杨国亮、王国福、艾德鑫、付正才、李林、唐磊、唐晶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提讯上诉人唐友、高春明、聂荣亮、王伟、杨国亮、王国福、艾德鑫、付正才、李林、唐磊、唐晶晶。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聚众斗殴的事实高春明与唐友、李廷宽有债务纠纷,在向高春明要债过程中,李豪旭与高春明产生矛盾。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高春明在开远市渝景花园小区门口殴打被告人李豪旭后,二人相约在开远市仁者村旁的南洞新路口斗殴。被告人唐友邀约被告人聂荣亮、王伟、杨国亮等人参与斗殴,并安排被告人李廷宽准备工具、被告人吴忠贵提供资金。杨国亮遂电话邀约被告人陈和光、王真华、普国福等人,被告人吴思颖则邀约被告人普跃文和尹某等五人。李豪旭在开远市人民南路公厕附近接应上述到场的人员,并组织打车前往斗殴地点。被告人高春明安排被告人唐晶晶准备射钉枪后,邀约被告人艾德鑫、李林、唐晶晶等人参与斗殴,李林则邀约被告人唐磊驾车携带刀、钢管、防刺服等工具,与高春明等人前往斗殴现场。23时许,高春明等人到现场后,李豪旭、聂荣亮指挥被告人王伟、李廷宽、吴思颖、普跃文、普进福、陈和光、王真华、张学良、付小兔、王龙卫、王国福、付正才和普国福、杨绕林、祝福春、王某1、付顺福、尹某、王某2、王某3、杨袖(该九人分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与高春明、艾德鑫等人斗殴,并致艾德鑫手指受伤、一辆奔驰车被砸毁。经鉴定,艾德鑫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奔驰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72372.8元。斗殴结束后,唐友、吴忠贵、李廷宽分别驾车载李豪旭、聂荣亮、王伟将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拉至开远市冷水沟富盈租赁站藏匿,并销毁刀具。(二)故意伤害的事实1、2014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卢某、俸某在开远市上可娱乐CC慢摇吧消费时损坏酒杯酒桌,后因赔偿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被告人唐磊、李林、李安、官伟龙与李滇成(另案处理)等人将卢某某拉至楼梯间进行殴打,并殴打前来劝架的俸某某。经鉴定,卢某某、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因受伤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5679元,护理费553元(79元/天×7天),误工费2923元(37天×79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3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俸某因受伤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3968.14元,护理费553元,误工费29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574.14元。2、2015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胡某等三人持刀进入开远市个私园非同凡响KTV101包房寻找他人时,被在包房内唱歌的被告人普进福和普国福、杨绕林(二人分案处理)等人追至天上人间贵宾楼KTV大厅进行殴打。普进福、普国福、杨绕林三人持刀捅伤、砍伤胡某背部。经鉴定,胡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因受伤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1433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79元/天×12天=948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8962.04元。扣除普国福、杨绕林共同赔偿的13200元,剩余5762.04元,应由被告人普进福赔偿。原判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友、李豪旭、高春明、聂荣亮、李廷宽、王伟、杨国亮、吴忠贵、吴某、吴思颖、普跃文、王真华、陈和光、付小兔、张学良、王龙卫、王国福、付正才、艾德鑫、唐晶晶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普进福、唐磊、李林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安、官伟龙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被告人吴思颖、普跃文、李安、官伟龙、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磊在公安机关询问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时,主动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故意伤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定其余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友、李豪旭、高春明、聂荣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参与聚众斗殴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豪旭、高春明、艾德鑫、王真华、付小兔、李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友、普进福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撤销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刑初字29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唐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的缓刑执行部分;2、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普进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3、被告人唐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4、被告人普进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5、被告人李豪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6、被告人聂荣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7、被告人高春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8、被告人李廷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9、被告人王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0、被告人杨国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1、被告人王真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2、被告人付小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13、被告人陈和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14、被告人张学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5、被告人王国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6、被告人付正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7、被告人唐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8、被告人艾德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19、被告人李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被告人唐晶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1、被告人李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2、被告人官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3、被告人吴思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4、被告人吴忠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5、被告人王龙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6、被告人普跃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7、由被告人唐磊、李林、李安、官伟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经济损失10305元,各被告人对该款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8、由被告人唐磊、李林、李安、官伟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俸某经济损失8574.14元,各被告人对该款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9、由被告人普进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5762.0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30、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钢管168根、刀片124片、跳刀1把,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友、高春明、聂荣亮、王伟、杨国亮、王国福、付正才、艾德鑫、李林、唐磊、唐晶晶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予定案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中予以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中予以列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友、高春明、聂荣亮、王伟、杨国亮、王国福、付正才、艾德鑫、李林、唐磊、唐晶晶及原审被告人李豪旭等人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唐磊、李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根据上诉人唐友等涉案24名被告人所犯聚众斗殴罪或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大小及认罪悔罪等情形,已作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唐友、高春明、聂荣亮、王伟、杨国亮、艾德鑫、王国福、付正才、李林、唐磊、唐晶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庆武审判员  郑立新审判员  韩全辉二O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