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丽珍、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珍,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珍,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丽珍与被执行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起才审 判 员 郑喜成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