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458-1号
原告:王辉,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国,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王秀娟,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韬,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潘建国、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