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与陈彩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陈彩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898号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彩存。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彩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小清、人民陪审员林庆波、孙建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在宁波经营鞋店需要,于2012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鞋,期间亦支付部分货款。至2013年9月29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0000元,并亲笔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欠款条载明债权人为瑞安市真美意鞋厂,瑞安市真美意鞋厂系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来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4年8月4日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欠款条载明债权人为瑞安市真美意鞋厂,故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 陪 审员 林庆波人民 陪 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