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9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桂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938号之五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刘桂友。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8月2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桂友追索诉讼费一案。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桂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