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常德兰与胶州市胶西镇李旺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兰,胶州市胶西镇李旺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兰,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李旺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兰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李旺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李旺屯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完毕(2015)胶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2015)胶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