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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185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庄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