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练福刚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福刚,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02行初26号原告练福刚,男,汉,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陈有木,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20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7225-9。法定代表人徐光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涛,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和,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待遇股股长。原告练福刚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练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练福刚负担。审 判 长 陶 刚审 判 员 赖小春人民陪审员 许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