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286号原告张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肖 丽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286号原告张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