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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彦斌、刘林林与韩维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斌,刘林林,韩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494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斌,男,1984年11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林林,女,1981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韩维斌,男,1951年6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刘林林与被执行人韩维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刘林林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