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季克华、汪顺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克华,汪顺波,重庆斯巴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保38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亭路452号2-2,组织机构代码:56161297-1。法定代表人:谢春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季克华,男,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住XX。被申请人:汪顺波,男,生于1965年7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XX。被申请人:重庆斯巴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法定代表人:季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季克华、汪顺波、重庆斯巴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渝0117执保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汪顺波持有XX采取了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申请人季克华、汪顺波、重庆斯巴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汪顺波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