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初5468号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0幢1层C区174室。法定代表人:陈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男,1954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54********,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西宝兴路949弄5号201室,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东海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型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模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被告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张超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模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模型制作费23.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模型修改费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中标南通科教城规划展览馆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项目,中标价为23.6万元。根据被告要求,原告10日内完成制作并安装调试成功。2016年3月30日,被告与设计公司要求原告对已做好的模型进行局部修改,原告按要求修改后,被告迟迟不付制作费及修改费。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原告交付的沙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整改,但原告均是拒绝,导致被告无法进行验收付款;2、被告对沙盘模型尚未验收通过,且质保期未满,原告无权主张质保金;3、原告主张模型修改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中标案涉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项目的事实;2、关于坚决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函件、4月14日项目联系函、4月29日告知函、7月29日告知函,证明原告交付的模型是合格的,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的;3、照片28张,证明原告已经于3月14日完成了全部沙盘模型的制作与安装的事实;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三份CAD图纸,证明原告按1月28日的CAD图,在年初八完成沙盘制作、安装后,被告又于2月22日提供一张修改的CAD图纸,之后又于3月30日提供一张修改的CAD图,证明被告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修改要求的事实;5、官方网站部分网页,证明被告对原告10天内完成沙盘制作、安装予以了确认,被告对外接待中已使用原告按第二份“CAD”图修改后的沙盘模型。被告提供的证据:1、南通滨海园区政府网站关于南通科教城规划展览馆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证明案涉项目是通过招标方式签约的;2、招标文件,证明双方通过招标方式达成合意,签订了合同,付款方式是货到甲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期为二年等事实;3、原告员工王振华作为招投标项目负责人给被告出具的说明(即关于科教城6号楼规划展览馆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的相关说明),证明原告同意于2016年2月14日沙盘模型功能全部实现,完全正常运行,若未完成,每天扣款中标价的5%直至扣完为止的事实;4、模型问题汇总图片,证明原告制作的沙盘模型不符要求,且质量存在严重问题;5、建筑模型问题视频和建筑模型无验证码视频,证明原告制作的沙盘模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同时也证明了原告没有提供验证码,被告无法打开系统的事实;6、公证书,证明被告及被告聘请的设计公司与原告开过多次会议,设计公司不断指出原告制作的沙盘模型的质量问题,但原告均未予以返工修改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9日,被告投资公司在南通滨海园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南通科教城规划展览馆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所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载明:货到甲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给予支付;二年免费保修;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16年2月4日,被告投资公司向原告模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模型公司中标南通科教城规划展览馆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项目。并承诺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原告模型公司签订合同,同时要求原告模型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前至被告处洽谈合同。通知同时载明:中标范围和内容为南通科教城规划展览馆沙盘(面积:6米×9米)模型制作与安装;中标价格为23.6万元;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供货及安装期为1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为王振华;双方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16年1月29日,原告模型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振华向被告投资公司出具关于科教城6号楼规划展览馆沙盘模型制作与安装的相关说明,保证可以在2016年2月6日之前将沙盘硬件全部落地,安装在科教城6号楼展览馆;2016年2月14日晚上确保沙盘项目能全部实现,完全正常运行;如若不能按期完成,按天扣款,每天扣除中标价的5%直至扣完为止。后原告模型公司根据被告投资公司2016年1月28日提供的CAD图制作沙盘,并于2016年2月5日在科教城6号楼展厅开始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投资公司又于2016年2月22日提供一张修改的CAD图纸,要求原告模型公司对原制作的沙盘模型进行修改,原告模型公司按修改的CAD图纸进行修改后,被告投资公司在2016年3月3日的对外接待中已使用。2016年3月30日,被告投资公司再次提供CAD图纸,要求原告模型公司对模型进行修改,原告模型公司未予接受。2016年4月14日至7月29日,原告模型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投资公司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及增加费用的协议、支付95%的制作安装费。另查明,原告模型公司因被告投资公司未付款,一直未向被告投资公司提供验证码,致使沙盘模型亮化系统无法打开。本院认为,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模型公司根据被告投资公司提供的图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成果,双方定作合同关系成立,该定作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原告模型公司系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揽被告投资公司的沙盘模型制作、安装工作,原告模型公司对被告投资公司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响应,即表明其对竞争性谈判公告所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载诸如货到甲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给予支付、二年免费保修等条款的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等责任。本案中,因双方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该政府采购合同有关验收等格式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模型公司根据被告投资公司2016年1月28日提供的CAD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沙盘的制作安装,后又根据被告投资公司修改的CAD图纸,对原制作模型进行修改,被告投资公司虽未按法律规定及时进行验收,但被告投资公司在2016年3月3日的对外接待中已实际使用原告模型公司按修改的CAD图纸进行修改后的沙盘模型,应视为对原告模型公司完成工作成果的认可。被告投资公司本应按招标文件的承诺支付95%的价款,但由于原告模型公司故意锁定沙盘模型部分功能,致使沙盘模型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因此,被告投资公司可在原告模型公司提供验证码,恢复沙盘模型全部功能后支付价款。沙盘模型目前尚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告投资公司有关沙盘模型质量问题的抗辩可以要求原告模型公司通过维修解决,且被告投资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原告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将通过另案诉讼追究,故对被告投资公司有关沙盘模型质量问题的抗辩本案不予置理。原告模型公司接受被告投资公司修改的CAD图纸,并对原制作模型进行修改,现主张修改费用5万元,因没有合同依据,被告投资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难以采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且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提供验证码恢复沙盘模型全部功能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2.42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负担509元,由被告投资公司负担2331元(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