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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6573号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峰、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峰,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民初6573号 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峰。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峰、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6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孟灿 gyo1nisafzmbovsud1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俊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