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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与郭伟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郭伟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925号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住所地运城永济市张营镇西敬村。负责人:吕运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伟增,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与被告郭伟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公司西敬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