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周有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周有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666号原告:刘红涛。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水鹏飞,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有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涛与被告周有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涛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后由原告刘红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