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郁与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郁,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4331号原告:李郁,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德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梅。原告李郁与被告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于2017年7月份将原告购买的楼房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3、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0日,通过被告的员工宋光辉联系与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资质的被告签订预售楼房买卖协议,将隆成鸿域坐落于德惠市西九道街3栋11门、面积为302.41平方米、跃层门市楼出售给原告。价款为1,512,050.00元,已经全部付清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也没有将楼房交付于原告,也没有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争议楼房没有整体竣工,现在也办不了产权手续,2017年年底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买卖协议有效。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争议楼房整体竣工及验收,需在2017年年底前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并办理产权,李郁也没有提出异议,故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争议楼房并办理产权登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郁与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的隆成鸿域坐落于德惠市西九道街3栋11门、面积为302.41平方米、跃层门市楼买卖协议有效;二、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争议楼房交付李郁使用并协助李郁办理产权登记。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