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刑初字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凤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新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字141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凤新,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4年6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王凤新驾驶白色时代牌货车,在和平牧场从一名温姓男子手中购得40袋原油,欲销赃至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当车行驶至杜尔伯特县他拉哈镇官地渡口时,被告人王凤新被公安机关当场截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车内起获原油2.92吨(价值人民币6,282.00元)。涉案原油现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凤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凤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王凤新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原油回收证明、称重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凤新的供述与辩解、大庆油田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中心化验室检测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王凤新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运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凤新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系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凤新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捡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江竞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圆圆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