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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豫071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启发,经理。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