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洋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938号原告:徐洋洋,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洋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徐洋洋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