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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笃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笃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笃勇。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笃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笃勇及辩护人张盈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笃勇来到瑞安市湖岭镇永安社区亦垟村周某1家(无门牌),推门进入室内,窃取被害人周某1现金人民币700元。2016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笃勇携带手电筒再次来到被害人周某1家,推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窃取被害人周某1放置于床边衣服内的现金时,被被害人周某1发现后逃离现场。同年3月18日,被告人何笃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笃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2、何某、周某3的证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照片,残疾人证,谅解书,抓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笃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笃勇部分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盈盈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笃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手电筒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人民陪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