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九台市二道沟林场与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二道沟林场,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一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九台市二道沟林场。地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杨兴宝,系该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利,系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一社。(68户村民,312人)地址: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代表人李树华,系社主任。代表人王某,男,195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代表人张某,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代表人李某,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代表人庞某,女,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唐露霏,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二道沟林场与被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二道沟林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二道沟林场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