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何纪平、容幼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何纪平,容幼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10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负责人:龙勇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武,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何纪平,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被告:容幼琼,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告何纪平、容幼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何纪平、容幼琼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计3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