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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邝四堂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四堂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四堂,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文化,现任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6年7月23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四堂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四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邝四堂2005年至今担任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2011、2012年,该镇高岳、前桥、大郑营、相湾、谢庄五个村委分别申报和实施了“一事一议”道路硬化项目。被告人邝四堂未认真进行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导致高岳、前桥、大郑营、相湾四个村委的筹劳折资942400元没有用于项目实施,且四个村委的道路实建面积比批建面积减少8305.9平方米;谢庄村委利用“一事一议”项目的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116780元,将修路资金挪用于村室建设。致使五个村委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不合格,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1059180元的重大损失。另查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到群众举报,获取被告人邝四堂涉嫌玩忽职守的线索。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邝四堂接到该局侦查人员通知到该局协助调查,并于当日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次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邝四堂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四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杨某1、戚某1、郑某1、郑某2、张某1、戚某2、相某1、相某2、祁某、鲁某、戚某3、张某2、解某、杨某2、张某3的证言,上蔡县杨集镇高岳、前桥、大郑营、相湾、谢庄五个村委“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财政资金拨付材料,中共上蔡县委组织部上组干(2005)279号文件,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杨政发(2012)21号文件,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被告人邝四堂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邝四堂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四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在组织实施“一事一议”项目筹资筹劳工作中,其不认真履行考察、验收职责,造成“一事一议”资金1059180元未用于项目建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四堂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邝四堂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被告人邝四堂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邝四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四堂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