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万冬与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916号原告:史某某,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原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吉洪,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98053G。法定代表人:陈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强,该公司法务事务部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