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肖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164号原告:陈雪梅,女,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晖,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香金,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陈雪梅与被告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雪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梅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梅撤诉。本案诉讼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陈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