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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肖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164号原告:陈雪梅,女,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晖,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香金,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陈雪梅与被告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雪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梅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梅撤诉。本案诉讼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陈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