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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骆小平、代表与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小平,代表,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小平等156人,系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代表:骆小平,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代表:胡少国。申请人代表:杨秀田。被执行人: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5890-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沿山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琳。申请执行人骆小平等156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4)第62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沿山路198号厂区内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原材料、成品以及半成品等财产【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富国用(2007)第009032号、富国用(2013)第00527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房权证初字第××、11××19、115720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53322815元;司法建议价为42658252元【详见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韦评报字(2015)第034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5年12月22日10时至2015年12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7月26日10时至2016年7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故本院又于2016年9月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9月26日10时至2016年9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案外人朱祥法(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830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沿山路198号厂区内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原材料、成品以及半成品等财产【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富国用(2007)第009032号、富国用(2013)第00527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房权证初字第××、11××19、115720号】归买受人朱祥法所有。二、买受人朱祥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