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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丽辉、靳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丽辉,靳全民,刘梅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592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扶沟县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7550275-8。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党,系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英民,系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邹丽辉,女,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靳全民,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刘梅花,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扶沟县信用社诉邹丽辉、靳全民、刘梅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扶沟县信用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顾孝勇审判员  张凯涛陪审员  张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昌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