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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会平与饶建国、邹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平,饶建国,邹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2517号原告吴会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建国,男,汉族。被告邹进英,女,汉族。原告吴会平与被告饶建国、邹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建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建国、邹进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于2013年8月归还5万元,2015年2月23日归还1万元,同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2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到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依据相关法律向本院提起诉讼。饶建国、邹进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8月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2015年2月23日归还1万元,同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会平人民币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2万元,2016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借款人饶建国2015.2.23。另查明,饶建国、邹进英于1999年9月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2万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到期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余款2万元,该款尚未到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未到期的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会平与被告饶建国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发生在饶建国与邹进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不能证明该笔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邹进英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饶建国、邹进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到期的2万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饶建国、邹进英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未到还款期限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建国、邹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会平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会平负担200元,被告饶建国、邹进英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雯琳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