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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全忠、窦玉珍、程铱泊、窦艳艳与郑卫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全忠,窦玉珍,程铱泊,窦艳艳,郑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程全忠,男,196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窦玉珍,女,1963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程铱泊,男,200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窦艳艳,女,1988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郑卫平,男,1968年2月19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窦玉珍、程铱泊、窦艳艳、郑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窦玉珍、程铱泊、窦艳艳、郑卫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窦玉珍、程铱泊、窦艳艳、郑卫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玉珍、程铱泊、窦艳艳、郑卫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六千九百零九元五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