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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赖久玉与罗能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久玉,罗能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384号原告:赖久玉,女,1953年8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罗能钟,男,成年,住赣州市赣县。原告赖久玉诉被告罗能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赖久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久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久玉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