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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进华与金和平、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华,金和平,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800号申请人张进华,女,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芜湖县。被执行人金和平,男,汉族,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和平、被执行人王玉华共同共有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某某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和平、被执行人王玉华共同共有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某某某房产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