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执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被执行人王康,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