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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爱娇、章余东、章丽红与唐红梅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娇,章余东,章丽红,唐红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3民初716号原告:黄爱娇。原告:章余东。原告:章丽红。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平,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爱娇、章余东、章丽红与被告唐红梅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丽红及原告黄爱娇、章余东、章丽红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徐志平、被告唐红梅及其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爱娇、章余东、章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章传云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4854.77元(不含已支付的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村邻居关系,两家因宅基地纠纷曾多次发生争执,2016年1月18日,双方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3月5日10时许,原告黄爱娇丈夫章传云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厕所,被告唐红梅认为其侵害了自身权益,阻止章传云砌墙,双方发生争执,章传云两次被唐红梅推倒靠在墙上,臀部多处条状搓擦伤。当日13时许,章传云突发头晕、呕吐等症状,随即被送往黄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因脑出血于2016年3月12日去世。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焦村派出所依法委托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章传云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黄)公(尸)鉴(法医)字〔2016〕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章传云臀部见多处条状搓擦伤,因高血压致脑出血导致死亡。2016年3月12日,经当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先期赔偿章传云家属20000元用于安葬等事宜。被告唐红梅侵权行为是造成章传云高血压病复发导致死亡的直接诱因,应对其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唐红梅辩称,曾经双方数次发生纠纷,也有拉扯现象,但没有发生像本次发病的情况。本次争执只推了章传云一下,章传云坐倒在土堆上,土堆是软的;鉴定结果并没有进一步指出是因为被告行为导致章传云死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两家因宅基地纠纷曾多次发生争执。2016年3月5日10时许,原告黄爱娇丈夫章传云在自家宅基地上靠唐红梅家院墙修建厕所,被告唐红梅认为其侵害了自身权益,阻止章传云砌墙,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章传云被推倒。当日上午11时许,黄爱娇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到现场进行调解,平息双方冲突后离开。当日13时许,章传云突发头晕、呕吐等症状,随即被送往黄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因脑出血于2016年3月12日去世。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焦村派出所依法委托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章传云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黄)公(尸)鉴(法医)字〔2016〕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章传云臀部见多处条状搓擦伤,因高血压致脑出血导致死亡。2016年3月12日,经当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先期赔偿章传云家属20000元用于安葬等事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病历、死亡医学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医疗费票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6年3月5日10时许,原告黄爱娇丈夫章传云与被告唐红梅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经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进行调解,平息争执后离开,当日13时许,章传云突发头晕、呕吐等症状,被送往黄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因脑出血于2016年3月12日去世。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是受害人章传云高血压病复发的重要诱因。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章传云死亡是因高血压致脑出血导致死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的责任过高,酌定被告唐红梅对章传云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提出受害人章传云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7136.92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红梅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427.38元,已支付20000元,被告唐红梅还应赔偿原告27427.3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爱娇、章余东、章丽红27427.38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0元,由被告唐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雅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