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景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景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景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前锋路5号。法定代表人过学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旭,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柳州市景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景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旭的居住地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马子江村三组,已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旭的居住地在外地,已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