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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祥云与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祥云,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严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4民初970号原告:袁祥云。被告: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光福。被告:周大妮。被告:严晗。原告袁祥云与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严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祥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严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祥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严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前三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被告严晗和徐立国为连带担保人。2014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马光福转账人金币28500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偿还。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严晗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光福系被告神马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经被告严晗介绍,与被告马光福、周大妮相识。因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2014年7月12日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共同向原告借款,当日由被告马光福执笔给原告出具了一份300000元的借条,被告神马服饰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马光福、周大妮在借条上签名,双方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即2014年11月12日到期。被告严晗和徐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但未另行签订担保合同。2014年7月13日原告通过南漳农商行向被告马光福实际转去借款285000元,原告预先扣取费用15000元。逾期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马光福、担保人被告严晗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月4日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原告解释了未能还款的原因。2016年6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共同偿还借款285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严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神马服饰公司、马光福、周大妮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实际发生的借贷金额为285000元。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并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可以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严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严晗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5年5月12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严晗已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袁祥云借款285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祥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学斌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军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