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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凡鹏、周春彦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凡鹏,周春彦,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凡鹏,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亚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联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彦,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亚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联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树印,院长。委托代理人程兵,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凡鹏、周春彦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中区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陈凡鹏、周春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凡鹏、周春彦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凡鹏、周春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元,由上诉人陈凡鹏、周春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