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胜与李志杰、尹时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尹时秀,李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杨胜,男,1969年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尹时秀,女,1964年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志杰,男,1960年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杨胜申请尹时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邵东民初字第13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5-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邵东民初字第139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易传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