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刚,覃峰,王耀先,刘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88913390-7。负责人陈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鹿溪口村蛟溪组,组织机构代码56768835-3。法定代表人向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5号(兰波星程大厦17楼),组织机构代码56594386-6。法定代表人向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向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覃峰,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王耀先,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中平,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酉兴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刚、覃峰、王耀先、刘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及财产均在沅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沅陵县旺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舒腊莲、邓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彭湘平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