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长保与卢尚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保,卢尚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5014号原告申长保,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尚伟,男,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原告申长保与被告卢尚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庆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长保及委托代理人程攀、被告卢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长保诉称:2011年,被告承包滑县上官镇牛屯村、陶家村等七个村乡村卫生室工程,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电线线路施工。原告按要求将工程完成,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9100元,给原告出具结算凭证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没有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1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尚伟辩称:原告诉请数额不对,在7月31号双方算过账,给原告出了个欠条4300元,但没有扣税,税是6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卢尚伟承包了滑县上官镇牛屯村、陶家村等七个村的乡村卫生室建设工程,将其中的电路安装包工包料承揽给了原告申长保,申长保按要求完成了电路安装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卢尚伟于2013年给原告申长保出具一份结算凭证,减去已付款项后,下欠报酬9100元。2014年6月10日、9月30日、10月27日被告卢尚伟三次给付原告申长保共计4550元,申长保分别给卢尚伟出具了收据。2016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再次结算,被告卢尚伟给原告申长保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肆仟叁佰圆整¥4300元说明以上全清下欠4300元,打过作废卢尚伟2016年7月31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下欠报酬4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凭证、欠条,被告提交的收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申长保从被告卢尚伟处承揽了电路安装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卢尚伟应当向原告申长保支付报酬。被告卢尚伟欠原告申长保报酬4300元,有原告提交的最终结算时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其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申长保诉请被告卢尚伟支付报酬9100元,其中43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对欠款利息未明确约定,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长保报酬人民币4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申长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尚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逯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