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吴宝龙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宝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37号罪犯吴宝龙,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2011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1)依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宝龙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的缓刑;被告人吴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吴宝龙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吴宝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宝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服刑期间多次违纪,多次被关押禁闭,2014年3月27日因违纪被关押禁闭15天,扣有效奖分19分;2014年5月13日因违纪被扣全部有效奖分0分;2014年11月17日因违纪被关押禁闭15天,扣全部有效奖分11分;2015年2月10日因不服从管理,被关押禁闭7天,扣全部有效奖分0分。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三课”成绩单》、2013年度—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通知单》、《罪犯单项扣有效奖分审批表》、《罪犯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宝龙自入监以来,多次违纪,不能遵守监规纪律,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宝龙不予减刑。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审 判 员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