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阳城县西河乡中心学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西河乡中心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中心学校,住所地:阳城县西河乡郭河村。法定代表人:杨前进,任校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新阳西街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中心学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中心学校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