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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72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军,又名徐良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浙062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徐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徐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徐军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徐军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徐军撤回上诉。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