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石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军,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68号申请人张洪军。被申请人石泽。申请人张洪军与被申请人石泽为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泽驾驶的冀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冀A×××××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至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