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高阳,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彦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长生,男,满族,伊通县水利局职员。申请执行人高阳与被执行人张彦彬、韩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