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卢进、杨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卢进,杨洪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606号原告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黄草办幸福路一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692037343。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龙,贵州禄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进,男,约36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杨洪燕,女,约35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系被告卢进之妻)。原告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进、杨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自愿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亦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金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亨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