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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代淑英代某甲,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杜桥镇庞庄村**号,身份证号:133030196408110543.。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宋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代淑英代某甲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代淑英代某甲撤回对被申请人宋某的起诉。故对被申请人宋某名下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