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毛新荣与崔汝锋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荣,崔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3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毛新荣,女,生于1951年3月8日,蒙古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崔汝锋,男,生于1976年3月30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新荣与被执行人崔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汝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