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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方旌旗与路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2016)吉2404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方旌旗,男,满族,1989年12月7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王大村一社。被执行人:路春海,男,汉族,1971年1月5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建材街华夏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方旌旗与被执行人路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旌旗同意结案。(2016)吉24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81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旌旗与被执行人路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